无需律师证,亦无需法院调查令,即便法官不亲自调取,也无妨。今日,我们将探讨如何仅凭手机号与广为人知的企查查工具,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诚邀诸位批评指正、补充意见。
第一部分:公开渠道
一、手机号码
1. 手机号(靓号)价值评估与拍卖:手机号码本身可作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及拍卖。
2. 实名认证验证:通过支付宝转账功能(支付宝普遍实行实名制)、12123等政务平台密码找回功能、现场充值话费等途径,核实手机号是否归属于被执行人或其机主姓名。例如,输入被执行人手机号后,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判断该号码是否为其本人所有。
3. 企查查检索:利用企查查,以手机号为关键词搜索相关联的个人和企业。这些关联方可能是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接收财产的主体。如截图所示,在企查查中输入“电话号码”,可查出遗漏的关联公司信息。
4. 社交媒体监控:将被执行人手机号保存至手机通讯录,并添加其微信、抖音等社交账号,以便获取其最新动态。依据大数据分析推送机制,存储号码后,相关社交平台将自动推送被执行人的信息。
5. 官方平台查询:结合手机号与身份证号,通过社保、公积金、保险、证券等官方平台核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相关资产记录。以重庆公积金平台为例,选择“个人查询”,进入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输入相关信息后若能进入下一步,则表明被执行人开设了公积金账户,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获取账户详情(包括余额)。若系统提示未注册,则表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社保、保险、证券平台操作同理。(注:部分保险公司已调整登录规则,上述方法可能失效。)
6. 通信机构信息:手机号通常含有实名认证信息,通信运营商保存的数据中往往包含住址或地址信息,这可能指向被执行人的常住地或其他财产线索。7、大多数家庭电视及无线/有线网络服务通常与手机号码绑定,通过向通信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有可能直接获取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或更多财产线索。
二、企查查
1、在电话号码栏显示“更多”时,点击展开后以该电话号码作为关联依据,可查找更多相关信息;亦可直接以该“电话号码”为检索关键词,进行更广泛的信息检索。
2、点击“邮箱”,复制该“邮箱”号码,并在搜索栏中以该“邮箱号码”为检索关键词,以查找更多关联信息。
3、利用已查找到的邮箱和电话号码,通过百度进行直接搜索,可获得更多关联信息。例如:通过“邮箱”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发现其作为联系方式出现在某公司处,则该公司很可能为被执行人的另一个工作单位或与之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查阅企业的“历史名称/曾用名”,并以历史名称作为检索关键词进行检索,可能会有意外的发现。
5、企业经营地址
(1)若线下查阅档案后发现该地址无产权证,仅有街道办、村委会或其他主体提供的证明、说明,则在该地址上修建的房屋、厂房大概率属于违法建筑,可借助行政违法行为打击被执行人。
(2)在实务中,部分加工类、生产类的企业甚至建于耕地中,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若在同一经营地址存在两个公司,且这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则这两个公司极有可能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债权人可据此主张权利。
(4)对于生产类、加工类等涉及消防事项的企业主体,若发现存在混乱情况,可进行消防投诉。
(5)若经营主体涉及环保事项,可进行环保投诉。
6、充分关注公司的成立时间
2014年3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14年3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都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而2014年3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几乎均为认缴制。
(1)区分的核心在于,2014年3月1日前基于实缴制,公司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才能进行注册资本数额的登记。然而,大部分企业在完成注册资本缴纳后,往往会将这笔资金转出,这种行为将直接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
(2)对于2014年3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如果发现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且经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核心法律依据为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
7、重视历史股东变更情况。历史股东姓名中可能隐匿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涉及诉讼或存在债务后,会考虑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以规避执行,但此举会留下线索。
需重视企查查上显示的“发票抬头”信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开票信息中所载明的账户为基本户,该账户的银行流水至关重要。
经营状态信息应予以高度重视。其一,对于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的案件,建议务必实地查看。软件显示存续,但现场可能呈现“人去楼空”或被其他无关单位占用的情形。此时,务必拍照、录像,并据此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其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符,市场监管局可能会据此对营利法人作出处罚,若符合一定条件,甚至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在现场查看时,要特别关注厂区的“变压器”,询问相关人员电力设备是园区统一安排还是自行申请安装。若为自行申请安装,需调取变压器的申报信息,可能会有意外收获,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相关安装流程。其二,若经营状态为“吊销”,按规定,其股东、高管等需履行清算义务。若吊销执照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之规定诉请强制清算。若无法进行强制清算(常见情况为未能配合提供会计账簿、完成资料移交),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第14条、第118条之规定,可另行起诉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承担责任(此部分内容后续将专门讲述)。其三,若经营状态为“注销”,建议积极应对,通过另诉要求清算成员和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即可。
商标、对外投资、网站信息等可直接查看,这些都是重要线索。
要注意区分登记机关与住所地。大部分企业的登记机关与住所地具有“一致性”,例如A公司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地也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而B公司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此为“非一致性”。区分上述事项的核心目的是明确税务管理与工商管理属于“两条线”,具体表现为调取A公司的税务、工商信息可在武侯区局一并调取,而调取B公司的税务信息需到武侯区局,工商信息则需到成都市局调取。各位读者知悉即可,避免徒劳奔波。12、依据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股东信息,并结合调取的人口户籍资料、银行转账流水以及婚姻档案,可大致勾勒出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的“画像”。
13、查阅行政违法及税务违法信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经调查,形成笔录等文件,其中可能潜藏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
14、查看分支机构信息。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 15 条,若被执行人为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若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且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执行法人的财产,若执行法人财产仍无法清偿债务,则可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5、务必重视“行政违法”信息的利用,尤其是经现场查看发现厂区已租赁给第三人时,直接向第三人索取租赁合同难度较大。然而一旦涉及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将协助获取租赁合同,查清租赁关系,进而将该部分“租金”作为“应收债权”予以执行。
16、关注注册资本金额变更记录中的“减资”事项,依《公司法》第 177 条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向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若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行为无过错,当公司减资后无力偿付减资前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对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调查令或受理通知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请求承办人开具调查令以调取财产线索,或持受理通知书、介绍信等材料进行调取。
若已通读上述内容却仍对查找财产线索存在困惑,表明缺乏查找财产线索的思维模式。相较于诉讼律师,执行律师更需具备发散性思维,精准识别潜在的财产线索来源。以上述两种基础、常规工具为例,若答主未予点明、阐释背后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法,即便看到相关信息,也难以精准识别其中蕴含的价值,致使财产线索在眼前悄然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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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集到这些资料后,我们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处理策略。我们组建的专业执行团队能够独立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并提供具体的处理方案,确保执行阶段的“查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